鲁学位〔2011〕5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修订的《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鲁学位〔2001〕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加强管理的通知》(学位办〔1993〕58号文)和《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班条件
第二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
第三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已授予一届以上硕士学位。
第四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完备的教学计划,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第五条 我省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异地办班或省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我省办班,办班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必要的教学力量和教学质量,一个单位的同一学科、专业只能在异地申办一个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办班条件的我省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省内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一份,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八条 符合办班条件的我省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省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二份,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审查备案。
第九条 符合办班条件的省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我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一份,由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与我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商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截止时间,省内单位为每年的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4-5月份,组织专家对异地办班的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办班单位的教学力量、办班的社会影响和年度评估结果、合作单位的教学条件,综合本年度办班的专业布局和地区布局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提出本年度同意登记备案的课程班名单,下达各单位或反馈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通报有关媒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人数每班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四条 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有效期为该班实施教学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二年。下一年度办班需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凡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印发。
第十六条 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课程成绩合格者,办班单位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本省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省外学位授予单位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将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样本,报我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课程成绩合格者获得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具有学历效力。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得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获得者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要加强对办班活动的领导和管理,杜绝多头办班、多头管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办班活动归口管理。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对办班活动的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异地办班的合作单位也要加强对办班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各办班单位要严格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必修课程及主要选修课程均应由本单位硕士导
第二十一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应按有关教育收费标准确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办班单位应于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情况、学员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授课的具体地点等材料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同意备案的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所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活动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评估的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不合格的班次,要限期整改,有关课程予以补授,并在两年内不同意该专业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过登记备案在我省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发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涉及研究生教育层次并授予硕士学位的各种形式,应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6〕81号文)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学位办〔1998〕3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颁发的外国证书一律不予承认,并不得享受我国相应学位证书获得者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学位委员会二○○一年颁布的《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鲁学位[2001]5号文印发)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