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10浏览次数:6835

关于调整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意见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12月)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校博士生积极开展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博士生科研生力军和学科支撑点的作用,切实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现对我校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科研能力培养、科研实践训练的角度出发,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特色分别修订或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学校层面不再设立统一要求。

二、为培养博士生系统总结创新性成果的能力,鼓励博士生在实质性技术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学术论文、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学术专著、技术标准等多方面取得成绩,以多种方式表达学术成果。

博士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应与学位论文相关,具体学术成果要求由所在学院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三、博士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对学术论文署名有特别要求的学院,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审批同意的,由学院在实施细则里特别规定。博士生所取得的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学术专著、技术标准等学术成果的作者排名和署名单位等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时,应满足相应学术成果要求。若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已经录用尚未见刊,可申请论文评审和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准予毕业,但暂缓学位授予审核;答辩后两年内,达到发表成果要求者,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答辩后两年内仍未达到发表成果要求或者从入学到申请学位年限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再受理其学位

申请。

五、本意见适用所有学术学位博士生,专业学位博士生学术成果要求依然执行相应培养方案。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中石大东发[2013]9 号)废止。

    

注:相关学术成果要求参见各学院发布实施的《学术型博生生在学期间取得学术成果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