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浏览次数:2965

全体博士生:

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的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标准。我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

我校按照上级要求,所增加部分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每生增加300元,从20173月份开始。因我校3月份助学金已发放1200元,所增300元将在4月份统一补发。

2014级毕业博士生按照3月、4月、5月、6月、7月,计5个月(半年)足额发放。

若有疑问,请咨询党委研工部周世光,电话86981515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pdf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