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4-27  作者:  浏览次数: 523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博士生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促进高水平创造性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并有志于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学博士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的选拔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同时学校给予培养对象一定的经费资助。培育对象名额为同级博士生数的5%左右,每人经费资助限额为810万元。

第四条 申请成为培育对象的博士生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论文选题立论新颖,为本学科基础性与前沿性研究课题,能够解决重要基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论文选题要有一定的研究积累,依托课题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大的难度和深度,对学科发展将有重要影响;或极具应用前景,预期将取得重大的、突破性成果;

3具备完成高水平学位论文的潜质和能力,论文课题研究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重大进展,并可望取得重大的创造性成果;或在论文课题研究中已经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本学科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需要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4所在学科科研基础雄厚,学科特色鲜明,学科水平位居国内前列。其指导教师在本选题研究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相关科研项目,有较高水平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发表,获得过较高级别的科研奖励。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

1.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申请表”,按学校要求提出创优计划,并进行优势分析,提出资助申请;

2.由2位教授(其中1位为申请人指导教师)提出推荐,填写“中国石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教授推荐表”;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4.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培育对象和经费资助额度。

第六条 全校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和每位博士生导师均负有选拔、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责任。国家级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所包含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首先担负起选拔、培育的责任。在岗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校培育计划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制定自己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

第七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经费资助包括科研经费资助和生活费资助。

1科研经费资助:根据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在学科性质资助科研经费68万元,一般分两次划拨。科研经费资助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报销时需本人、指导教师及研究生院主管院长签字。

经费使用范围为: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费)等;与学位论文科研相关的小额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合作交流费用、学术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2生活费资助:在培育期间,培育对象生活费资助按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按月发放,直至培育期结束为止。同时,指导教师也应给予培育对象一定的生活资助。

第八条 培育对象应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及时将研究成果整理,撰写学术论文,争取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积极组织申请专利、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申报科研奖项。

    第九条 培育对象应按时完成《中国石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根据其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继续或中止资助。

    第十条 在培育计划资助结束前,培育对象应提交《中国石油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总结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培育时间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度进行计算,一年后取得优异成果者可继续申请。

第十一条 培育对象的指导教师作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指导、督促培育对象高质量完成培育计划。学校将对培育对象的指导教师在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导师评选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办公地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66号   邮编:26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