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9-09  作者:  浏览次数: 1274

 
添加者:xwb   时间:2011年9月9日   点击数: 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与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组织者,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二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适应现代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国际竞争需要的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选聘
    第三条 导师是一个特定的教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导师岗位按需设置,按岗聘任。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岗位数量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和招生规模确定。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依据《中国石油大学自行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每两年遴选审定一次,硕士生导师依据《中国石油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每年遴选审定一次。经遴选审定被聘任者具有招生资格。
第五条 导师遴选聘任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聘任。在遴选聘任中,既要坚持学术标准,又要重视导师教书育人的表现;既要坚持对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要求,又要重视对教学工作及成果的评价。
第六条 导师岗位聘任必须与教师岗位聘任相结合,博士生导师一般应聘为A级及以上级别岗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应聘为B2以上级别岗位。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七条 导师必须参加所在学科专业的建设,参与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并积极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原则上应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  
第八条 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既要注重研究生业务素质的提高,又要主动关心其思想进步、身心健康、业余生活和就业选择,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结合研究生的业务培养,对研究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 导师应严谨治学,为人师表,遵循教育和科学研究规律,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主动参加研究生招生宣传,按学校和学院(部)部署参加有关招生考试等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公正地选拔优秀学生。应依据学校和学院(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己的学术研究情况申报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及时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状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其制订培养计划,进行个性化培养。
第十二条 导师应经常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宽容特殊人才,积极做好中期检查等阶段性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既适应国家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有利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提高科研能力的课题。指导、督促研究生有效查阅文献资料,高水平、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文献总结、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开题报告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应经常与研究生进行交流沟通,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和科研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导师还应重视学风建设,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每位导师每学年至少应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导师要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善于求证。要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对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认真审阅。
第十六条 导师应负责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队伍建设与培训
第十七条 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尊重导师的学术个性,减轻导师事务性工作的负担,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导师的学术、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选拔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专任导师与兼职导师相结合的聘任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导师岗位培训制度。学校和各学院(部)要加强导师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导师学术交流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对新增导师应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改善导师获取信息、知识更新的条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进修和访学的机会。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导师的传、帮、带作用,为中青年导师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培养中,积极推进复合导师制的实施。各学院(部)、学科专业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教学和论文指导,提倡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
第二十二条 完善导师个人负责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制度,由具有不同学术背景、不同知识结构和不同专业研究方向的导师组成研究生指导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切实发挥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培养计划设计、课程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导师根据就业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积极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倡导跨学科、跨学校、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对导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检查评定。检查采取各学院(部)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强化奖励机制,鼓励导师奋发进取。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校、省、国家级优秀教学奖、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对获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各级学术奖励的导师,学校同时给予导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其当年或下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人(次)不能通过者;
(三)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七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离校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以上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调出学校的导师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应由所在学院(部)做好安置工作。对未进入论文开题阶段的研究生一律更换导师;对已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一般仍由调出的导师指导,但必须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的在校导师协助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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