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9-09  作者:  浏览次数: 1429

 
添加者:xwb   时间:2011年9月9日   点击数: 64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业高水平技术专家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学风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执行我校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政策,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2.近5年内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或国际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3.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拥有具有重要理论和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4.与我校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程序

1.由学校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征得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经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校统一评审、聘任,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三、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考查与管理

1.各院系应将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纳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正常管理之中,经常督促、检查工作。学校每年对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1次全面的考核,对优秀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予以停止或撤销其导师资格。

2.各院系应为每位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配备1名合作指导教师,协助外聘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

3.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待遇按照校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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