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选聘与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31浏览次数:508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规范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选聘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部)是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兼职导师的审核、选聘、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聘任学院(部)具体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兼职导师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批备案。

第四条 兼职导师包括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企业专家,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报学校兼职导师。

第五条 兼职导师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为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做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关学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声誉。

(四)兼职导师的业务素质条件参照校内各类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含学术成果条件和科研项目条件)。

第六条 兼职导师选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申请表》或《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定申请表》,向申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兼职博导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及条件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兼职硕导由所属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及条件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

(三)兼职导师遴选工作由学院(部)自主开展,研究生院全年受理兼职博导的审批手续,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受理兼职硕导的备案手续。

(四)各学院(部)应根据各学位点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合理掌握兼职导师总量,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兼职导师配备应满足本学位点的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兼职导师岗位责权:

(一)兼职导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二)兼职导师原则上不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研究生,可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

(三)兼职导师应积极协助校内合作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为研究生提供社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条件、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撰写工作、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活动。

(四)兼职导师在参与指导的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享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兼职导师指导下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五)受聘导师由学校统一制发聘书。兼职导师聘期由所在学院(部)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期限自主确定,聘任期满且需继续聘任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兼职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而受到相关处理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师德师风问题的;

(三)参与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 ;

(四)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

(五)不履行兼职导师职责或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605兼职博导--申请模版.zip


2605兼职硕导--申请模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