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9浏览次数:13091

研院发〔20179

 

第一条 为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建立符合不同类型和层次研究生教育特点的、更具弹性的多元学制,加强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石大东发〔2017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基本学习年限3年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已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且无重修记录;

(四)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完成学位论文且经导师评定达到毕业要求;

(五)在学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1)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理工类须被SCIEI收录;人文社科类须被SSCISCIEI收录或发表在CSSCI来源核心库期刊上;在满足本学科专业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增加1篇以上(含1篇)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增加1篇以上(含1篇)SCISSCI收录或CSSCI来源核心库期刊论文。以上学术论文应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三条 有休学、转导师、转专业、转学记录的研究生,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以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拟提前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提前毕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供课程成绩单、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论文完成稿等相关材料,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二)导师和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初稿质量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院(部)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第五条 各院(部)负责具体组织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审核推荐工作,提前毕业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第二周。

第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律盲审。论文盲审不合格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盲审和答辩1次;也可以申请结业,取得结业证书,在结业一年内申请重新论文盲审和答辩1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位。

第七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批准的毕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不得申请撤销提前毕业申请,否则提前毕业资格无效,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毕业时所履行的手续与正常毕业研究生相同。

第九条 本硕一体化培养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参照本硕一体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来华留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