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东发〔201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院(部)书面请假,分管院(部)长签字同意,学校审批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或2年。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学校不予注册。研究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请假时间1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和辅导员批准 ;1周以上的须凭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经所在院(部)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研究生因事请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1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部)长批准 ; 1周以上的须由导师同意,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研究生在1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学习或研究工作需要外出1周以上的,须办理长期外出手续,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部)分管院(部)长批准,并报学校审批备案。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私出国(境)请假事宜学校一般不予受理;因公出国(境)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因私出国(境),是指研究生因私赴国(境)外旅游、探亲、访友、游学、留学等活动。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省、市、学校或院(系)以及研究生导师依托项目合作等形式组织的研究生出国(境)项目,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实践活动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应采取考试形式,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所在院(部)批准。主讲教师应在开课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采用百分制计分,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以6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应该在与我校同层次及以上高校修读。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成创新创业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为研究生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研究生退学后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选配应当按照师生互选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一)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二)导师因退休、调离、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因出差、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6个月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导师变更申请表”,由转入、转出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部)同意,报学校审批。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由学院(部)协调安排导师,可以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因学位授权点调整、撤销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专业确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学位类别的;
(三)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类型的;
(四)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
(五)研究生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研究生有转专业经历的;
(七)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八)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学位授权点师资和转入专业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研究生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研究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且经转出院(部)和拟转入院(部)同意后,由拟转入院(部)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考核,报学校审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办理学分认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予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按照学校转学具体办法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且经所在学校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治疗的;
(二)1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认定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提供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部)同意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相关事宜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四)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要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期满2周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校手续。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国家公派或者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须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材料,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部)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和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从2018级开始执行)。
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可在结业后1年内(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重新毕业论文答辩1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答辩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学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异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多种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校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中石大东发〔2006〕1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