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9浏览次数:4405

中石大东发〔201535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石大东发〔201374号),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目的

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阶段考核和评定,根据考核和评定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攻读学位,并实施分流淘汰,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考核对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考核时间

3年制硕士研究生应于第2学年第2学期初完成中期考核;2年制硕士研究生应于第2学年第1学期初完成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应于第2学年第2学期初完成中期考核(其中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于第3学年第1学期初完成中期考核)

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未能如期参加考核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考核小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者,按考核不合格评定。

四、考核组织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部署,实行导师(组)、学位授权点、院(部)三级考核机制。

(一)院(部)考核。考核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部)负责人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等57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考核结果确定。

(二)学位授权点考核。由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由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导师(组)考核。负责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考核。

五、考核内容和形式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政治思想、身心健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潜力等。

(一)政治思想考核。要结合研究生平时的政治学习、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通过班级交流鉴定,做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二)业务考核。业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完成情况。

2)开题报告完成情况与质量。

3)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综合考察其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4)博士研究生综合能力考察。综合考察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是否坚实宽广、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深入,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学科及研究方向特点,采取学术研究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综合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具体方案由院(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业务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有1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第1次开题报告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者;

3)综合能力考察不合格者;

4)缺乏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科研素质差,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5)在开题报告、专题学术报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六、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个人总结。对入学以来在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及社会实践能力、身心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及评价。

(二)导师(组)鉴定。对研究生的学习及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分流意见。

(三)学位授权点考察。组织全面审查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开题报告,考察其科研素质、创新潜力,结合导师(组)意见,提出考核建议。

(四)院(部)审定。院(部)考核小组根据学位授权点考核建议,审定并公示考核结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考核结果与分流

考核结果分两个等级:合格和不合格。

(一)各类研究生考核等级所占比例由院(部)确定。

(二)考核合格者按计划继续学位论文工作。

(三)第1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后至基本学制内,可申请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前不予审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终止其学业,并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八、其他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部)考核小组提出申诉。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申诉进行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研究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九、附则

学校原有关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