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责权机制,加强导师队伍管理,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导师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秀人才,采用分类管理、评聘分离、招生资格年审的管理模式,提倡导师团队建设、鼓励基于学科交叉培养的复合导师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
(二)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国家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三)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地选拔优秀学生。
(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加强对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情况的检查,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
(五)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和课程建设。为研究生开设高水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基础。根据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等不同类型的要求,编写高质量研究生教材。
(六)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应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严格把关论文开题、学位申请、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并做出相应的学术评价。
(七)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八)了解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积极参与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提供助研岗位和助研津贴,根据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双重需要自主设置助研岗位,利用研究经费,资助助研研究生。
(九)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十)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论文署名的指导,尊重论文实际贡献,严肃论文署名规则,明确研究生所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第五条 导师的基本权利:
(一)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对与导师、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发挥导师在研究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有权选择所指导的研究生。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不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所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学业状况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论文开题、学位申请等环节,具有建议和否决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学业问题的,有权向学校反映情况并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五)在有关研究生教育和指导方面,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三章资格获得与培训交流
第六条 导师资格是教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学校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导师遴选工作,根据遴选条件和程序不同,可通过“评定”或“认定”两种方式获得。
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和认定基本条件由学校制定,各学院(部)可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评定条件。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定条件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要求及各自学位点发展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
第七条 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结合的岗位意识,实行聘任与招生分开。学校每年组织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导师招生资格需由导师在招生年度是否满足招生条件确定。各学院(部)根据学校要求和各自实际制定招生资格审核条件。
第八条 建立常态化导师培训和交流机制。学校实施“导师指导能力提升计划”,支持导师参加岗位培训、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
第四章导师变更
第九条 研究生的导师选配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独立指导导师或者团队指导(合作指导)的第一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或者研究生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一)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二)导师因退休、调离、解聘、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因请假、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6个月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导师的。
第十条 导师变更应由转出导师、研究生和转入导师三方协商同意后,转出导师或者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更换导师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如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而师生双方协商不成或申转导师过程中遇到争议的,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应该更换导师的,由学院(部)协调确定正式接收导师。
第五章考评与奖惩
第十二条 完善导师自评、单位评价、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导师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导师师德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支撑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毕业就业状况等,对导师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为导师评优、奖惩、晋职、岗聘等提供客观依据。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教改项目立项、评定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等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对获各级优秀导师、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各级优秀论文奖项的导师,学校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限招和停招由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取消导师资格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两个评审周期内不得重新申请,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部)在本专业内协调安排导师更换事宜。
第十六条 导师的申诉与复议:
(一)导师在评优、奖惩、考评和处理等事项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在得到结果反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所在学院(部)受理申诉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导师对于学院(部)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受理异议申诉并组织复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导师的各类情况需进行调查与处理的,由导师所在学院(部)视具体情况委托相关组织或专门成立工作组进行,形成调查结论和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或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中石大东发〔2006〕4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