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推进博士学位点合格评估审核工作

发布时间:2017-03-28浏览次数: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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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学校召开博士学位点合格评估审核会,副校长王瑞和,博士点所属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各博士学位点合格评估负责人,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图书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各博士学位点负责人从本学位点基本情况、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特色及优势、问题与改进计划等方面阐述合格评估自评报告。通过对本学位点近几年发展情况的总结和梳理,明确自身定位,提炼优势与特色,分析问题和不足,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提升措施。

  王瑞和对学位点合格评估前期工作给予肯定,指出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不仅是学校保证研究生培养基本质量,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更是国家完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建立学位点强制退出机制,动态调整学位点的重要依据。各教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周密组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全力以赴做好合格评估工作。他强调,学位点合格评估是对学校学位点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诊断和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提升方案。开展学位点合格评估,不仅有利于引导学位点特色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结构不断优化,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王瑞和要求,各学位点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评报告,确保自评材料客观、准确、完整,做到数据详实,分析到位,将学位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影响、优势和特色等充分展示出来,顺利完成评估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每六年须进行一次合格评估。合格评估采取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相结合,以自我诊断式评估为主。2015-2018年为学校自评阶段,2019年为教育部随机抽评阶段。抽评按学科和类别,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点认定。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位点撤销授权,撤销授权的学位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授权。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计划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分博士学位点、硕士学位点两个批次,组织完成学校学位点自我评估工作,并将结合自我评估,适时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