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学科专业(领域)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本科生(含双学位生、成人(网络)教育本科生等)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生)由所属院(部)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经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成人(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教育发展中心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及任务,考核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及任务,考核合格,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取得规定的学术成果,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同意,可申请学术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或实际意义。论文对所研究课题要有新的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结论正确,表明学位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外语类专业执行相关规定),必须符合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学位标准,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基本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导师(组)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审阅同意申请学位后,填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院(部)提出答辩申请。院(部)对申请人学籍状况和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经研究生院复审,确认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硕士学位论文至少需要聘请2位评审人进行评审,评审人应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熟悉学位论文内容的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专家。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中至少要有1位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至少需要聘请3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熟悉学位论文内容的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审,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评审人。校外评审人不能是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文可以采用署名评审的方式评审(简称“明审”),也可采用隐去导师和作者姓名等信息的隐名评审方式评审(简称“盲审”),也可采用明审与盲审相结合的方式。或者由研究生院或所在院(部)委托校外机构进行盲审。
(三)论文评审人一般应从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由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建立。
(四)在学位论文送审前,院(部)可以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者的学位论文,暂缓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评审人意见全部为“直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如有1名评审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评议”的,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审人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审查同意后,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审人重新评审,经评审人同意答辩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或者由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指定2名委员进行评审,经2名委员都同意答辩后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三)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审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评议”,或者评审人意见出现“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四)如评审人意见未能如期返回,可由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增聘相同数量及要求的评审人,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备案后,由院(部)组织对论文进行盲审。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权点集中统一组织,人数较多的可按培养方向或研究方向分组进行。答辩委员会主席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所在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位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学科或本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担任。专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位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应另设1名秘书,负责答辩材料整理、答辩情况记录及会务等事项。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学位申请人宣读《关于学位论文的独创性声明》,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30分钟左右)。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举行委员会议。委员们应在听取导师对研究生的相关情况介绍后,参阅论文评审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并根据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必须获得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答辩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6.闭会。
(三)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给未评审论文的答辩委员审阅,将论文评议书直接送交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除涉密论文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五)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推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复审制度。对学位论文评审成绩较低、答辩成绩较差或在本答辩组中答辩成绩排名靠后的学位申请人,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复审的,可组成专门的答辩或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六)首次申请没有通过论文答辩、或通过论文答辩而未获建议授予学位、或没有通过复审的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七)导师应参加其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会。
第十三条 学校授权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的授予审核。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期审查所属各学位授权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一)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要及时按规定向所在院(部)提交学位审批材料,供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要有记录。
(四)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应进行学位授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缓授学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分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决议。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及任务,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满足学校与所在院(部)关于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论文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计算和论证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结论正确,并在所研究的课题中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能够体现学位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一般应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所在学科专业学位标准,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导师(组)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填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院(部)提出答辩申请。院(部)应对申请人学籍状况、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等进行审核,经研究生院复审,确认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
(一)在论文送审前,院(部)必须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人员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未通过者的学位论文不得送审。
(二)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5位评审人进行评审,评审人应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熟悉学位论文内容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应聘请分属2个不同博士培养单位的3位非本校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可采取全明审方式,也可采用全盲审方式,还可采用明审与盲审相结合的方式。或者由研究生院或所在院(部)委托校外机构,聘请5位与论文选题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采取盲审方式评审。
采取盲审方式时,对于特殊学科或因论文选题等特殊原因而对评审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论文送审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不少于10人的建议送审专家名单;也可以提出不超过2个的回避单位或回避专家名单。
(四)论文评审人一般应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由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供。
(五)应保证论文评审人有不少于4周的评审时间。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评审人意见均为“直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如有2名及以上评审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评议”或1名及以上评审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三)如仅有1名评审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评议”,而导师(组)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由导师(组)提出复审申请,就论文本身质量和论文评审人意见做出说明,阐明复审理由。
2.由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指定本学科3位委员分别就学位论文本身和论文评审人意见、导师(组)的复审理由进行审核,独立做出是否进行复审的意见。只有当3位委员都同意复审时,才可进行复审。
3.复审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通过第三方机构或直接增聘2名专家采取盲审方式进行复审。如复审专家意见中仍出现“修改后重新评议”或“不同意答辩”,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四)如有评审人意见未能如期返回,可由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增聘与未返回数量及要求相同的评审人,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办公室同意备案后,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学位办公室核准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5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2位须为校外专家。涉及到交叉学科时,应聘1至2位交叉学科领域的专家。申请人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中博士生导师数应占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学科或本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担任。
答辩委员会应另设1名秘书,负责答辩材料整理、答辩情况记录及会务等事项。答辩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学位申请人宣读《关于学位论文的独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左右。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举行委员会议。
申请人导师必须参加答辩会,并要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然后,由委员们参阅论文评审人的评语,评议论文质量,并根据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建议授予搏士学位,必须获得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答辩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6.闭会。
(三)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给未评审论文的答辩委员审阅,将论文评议书直接送交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首次申请没有通过论文答辩、或通过论文答辩而未或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五)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建议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如学位申请人同意改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六)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期审查所属各学位授权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一)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如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应按规定向所在院(部)提交学位审批材料,供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四)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应进行学位授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建议缓授学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表决。
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进行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学校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授予。
第二十五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汉语或英语书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基本要求》。用英语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汉语详细摘要。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位学位申请人最多只有2次申请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当次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时,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没有达到学校有关要求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存在严重问题者。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可缓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二)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者。
(三)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虽然达到基本要求,但是论文中还存在有些概念或内容不准确,或图表及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者。
(四)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为采纳稿,尚没有见刊,没有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
(五)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者。
(六)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经表决未通过者。
因上述(一)、(二)、(三)、(四)款原因导致学位缓授者,再次申请学位审核时,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需重新答辩;因上述(五)、(六)款原因导致学位缓授者,学位论文需重新修改,博士论文在2年内、硕士论文在1年内(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重新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可再次申请学位审核。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缓授学位决定时,要在决议书中注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授予学位:
(一)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二)硕士生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或者1门必修课程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1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三)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学位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者。
(四)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标准要求,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修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
(五)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没有达到学校或院(部)有关要求者。
(六)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存在造假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已授予学位的撤销。
(一)有以下情况者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论文确实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造假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或学位标准规定者。
3.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本人在校期间确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者。
(二)撤销学位审议程序:
1.院(部)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后,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3.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对已授予学位进行撤销的,要通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只适用于研究生(含同等学力、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答辩结果有争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结果有争议的,由学位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组织5-7名同行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一般不得以同1篇学位论文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对于我校与境外大学达成联合培养协议的,可遵照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学位授予审核办法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