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10浏览次数:8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法学、理学、工学。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凡申请学位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3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委员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院、部)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由713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系(院、部)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审查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4.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5.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6.审查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7.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9.讨论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可代行(1)(5)项职责。分委员会正、副主席应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所属学科专业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面情况,供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时参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第六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掌握两门外国语。

第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举行二次,三月份和九月份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申请书;

2.课程成绩单和指导教师评语;

3.博士论文(四份)和论文摘要(一份);

4.学位证书登记表及用于制作学位证书的2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5.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及其它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同等学力者申请博士学位时,还应提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邮寄到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学校在接收申请书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

第九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参见中国石油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科目进行考试,若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免试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在本学科范围内有一定深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3.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进行实验室(含生产现场)科学试验的动手和设计的能力。

4.论文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有创造性和先进性。博士学位论文不应是几篇硕士水平论文的简单迭加。

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报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七名评阅人评审。评审专家应为正在从事同领域科研工作的教授(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分属3个以上的博士培养单位。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本校专家不能超过3。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审意见最迟于答辩前七天内送交答辩委员会。评审意见至少返回6份且均为肯定意见时方可申请答辩。若有1份否定意见时,则应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答辩,或另增聘1名专家进行评审。若有2份或2份以上否定意见,则本次评审不通过

首次评审不通过的论文由博士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进行修改后可再次进入论文评审程序。若仍达不到要求,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五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其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专家不少于两名,七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其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专家不少于三名。委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应有论文评审专家参加,若为隐名评审论文,可没有论文评审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并负责介绍博士生的有关情况。

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7天前组成,并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报学位办公室复核备案。答辩秘书应在答辩7天前将论文送交未评审论文的答辩委员审阅。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十条内容严格把关。委员会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或论文摘要内容,作好提问的准备。委员必须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次。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具有相当于研究生毕业水平的人员,通过硕士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分总数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召开会议评定学位。学位申请人一般提前两个月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由系(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书;

2.课程成绩单和指导教师评语;

3.硕士论文(三份)及摘要(一份)

4.学位证书登记表(以系为单位,到系办统一填写后送交学位办公室)及用于制作学位证书的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5.其它材料,例如公开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非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推荐书,按我校接受外单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办理。学校在接受申请时,应对其学位课程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设置及学分规定按《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进行。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科目进行考试,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审定。考试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考试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教师担任。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硕士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八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国民经济建设或学术上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

2.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3.硕士论文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见解,改进或革新,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论文应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研究部分应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硕士论文应聘请两名评阅人评审(不包括指导教师写出的论文评语),必须有一名校外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最迟于答辩前十天内交送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实行按硕士学科专业相对集中统一组织答辩的办法。各学院组成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及学科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组成由由学科负责人与指导教师协商提出,经系研究生论文答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组织安排。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一般应当是正在从事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研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委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应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答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并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情况。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2名,答辩秘书由系领导小组统一委派。各学科需将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时间提前一周上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同一导师指导的多名硕士生必须安排在同一个答辩委员会内答辩。每个答辩委员会评出论文为者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组研究生人数的50%。各院系(部)的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休学、生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论文保密等),可提出申请,经导师、学位分委员会报学位办批准后,可单独组织答辩,否则答辩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评审论文时严格把关,不得降格以求,委员会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或摘要内容,作好提问的准备,委员必须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答辩工作至迟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则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评语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若一名答辩委员临时因特殊情况缺席时,应将他的肯定评语在委员会上宣读,如其评语属否定,应改期举行答辩。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时,经讨论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和摘要、专家推荐书、导师和评阅人评语、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和决议书,审批报表等全套资料,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批后共一式二份交系(院、部)办验收后提交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议,可以撤消学位。

在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审查学位的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复杂情况,需要妥善处理。为此,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1.不接受申请

1)已发现有比较严重的问题未作结论者。

2)论文水平未达到硕士论文水平。

2.暂不授学位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分委员会可以做出暂不授学位的决定。决定必须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达到规定的有效票数方才有效。在决议书中应写明情况的结论。遇到下列情况,经过无记名投票可缓授学位,论文不必重新答辩: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半年后尚无明显改正错误表现者;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者;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所在工作单位的介绍材料;系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关于暂不授学位,允博士论文二年,硕士论文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一次答辩: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者;答辩委员会通过,分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者。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3.不授学位

遇到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做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者;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者;

3)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无法达到标准者;

4)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者。

4.撤消学位

1)审议范围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事实者;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者;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的事实者。

2)审议程序

由系行政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由校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消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撤消学位予以通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