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石大东发[2010]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修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岗位助学金、专项奖励、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导师的科研资助经费及学校筹措的其它有关资金构成。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第五条 学校按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评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为2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3年,硕博连读和直博研究生5年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的类别及奖励标准 1、研究生奖学金由优秀生源奖学金、基本奖学金、学习专项奖学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励组成,主要面向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不含委托培养和MBA)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校按年度提供研究生奖学金。 2、优秀生源奖学金。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和入学成绩排名在前10%以内的统考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享受优秀生源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年。 3、基本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①基本奖学金 表1: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②对进入优秀博士论文培育 (2)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学金 表2: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3)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奖学金 表3: 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4、学习专项奖学金、学习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设置标准及比例见表四: 表4: 学习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5、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录取的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不占用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比例,标准为4000元/年.人。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1、学校根据各院(部)研究生的人数和类别确定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和等级,名额分配到学院(部)。 2.学校按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发放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为2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3年,硕博连读和直博研究生5年。 3、优秀研究生生源奖学金按第七条第2款确定。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学金按第七条第5款确定。 5、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基本奖学金的评定。推荐免试研究生由院(部)统筹确定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统考研究生按照入学成绩排序评定奖学金的等级。保留资格研究生的奖学金入学时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发放(占用录取当年学院(部)指标)。 6、学习专项奖学金:学习专项奖学金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学术创新能力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7、中途休学的学生复学后,以休学前的标准执行。新学年开始后,跟从相应年级测评,重新评定。 8.各院(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对研究生进行考核,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9、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1)受到学校各种处分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5)本学年学位课程没有考试成绩或考试不及格者; (6)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10、评定工作必须在每学年9月份完成。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1.研究生奖学金首先用于冲抵学费。奖学金总额高于学费的,学校每年将学费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剩余奖学金按10个月平均发放。 2.受国家资助,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学校奖学金。 3.如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剩余奖学金: (1)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停发奖学金; (2)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止奖学金发放;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者。 4.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从查实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取消其次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 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 (4)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 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 获准转学院(部)、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学金不变。 5. 直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生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6. 各单位不得平均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设置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研究生通过兼做助教、助管、助研(简称“三助”)工作获得岗位酬金。助教、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划拨,助研岗位酬金由导师支付。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的设置 1.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学期设置。 2.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根据各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包括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其他岗位的管理助理和临时助管岗位。 3.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岗位考核合格者按20元/学时标准发放,按实际的学时计算;助管岗位考核合格者,每岗按400元/月标准发放,助研岗位酬金由导师自主发放。各单位自行设立的“三助”岗位,参照上述酬金标准由各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的管理 1.学校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审定并公布各单位设置的助教、助管岗位执行方案。研究生须向设岗单位申请,由设岗单位在每年的9月和次年的3月统一聘任,定期考核。 2.各学院(部)需重视对参加助管、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得到锻炼,发挥作用。 3.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并停发其岗位酬金。 第十四条 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的执行对象是已经实施培养机制改革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条 本方案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