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审定工作,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每两年遴选审定一次。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定坚持能力和素质的全面考察,既要注重科学技术研究能力与学术水平,更要突出专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校内指导教师的遴选审定条件
1.一般应为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2.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经验或近5年来主持过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有较强的科研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适合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项目和经费,能够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
4.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或主编过本专业领域教材。
三、校外指导教师遴选审定条件
1.热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应专业领域从业,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近5年在本专业领域范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或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或获得过国家专利、或编著出版过学术论著,或主持过大型攻关课题或项目。
4.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具有适合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项目和经费,具备开展专业实践的资源和条件。
四、遴选审定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出招生计划。
2.院(部)审核。系或研究中心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并审定招生计划,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送学位办公室。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受理。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