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浏览次数:407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原则,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健康复查必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请假。请假超过一周,须经学校批准。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按《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修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05]80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讲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研究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研究生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研究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主讲教师应将研究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研究生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登录在册。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请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凭校医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须报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

研究生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一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出具证明并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学校备案。

请假期满,研究生须及时向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和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经学校批准,并如期返校,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报到。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并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主讲教师应在开课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研究生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应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申请免修课程的规定:

(一)申请者须在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予以免修。申请表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任课教师。

(二)被批准免修的研究生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研究生申请跨校修读课程,须经所在学校同意,一般应在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修读。该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规定。

(一)旷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本次考试。

(二)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缓考,经课程主讲教师,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准予缓考。

(三)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前4周内进行,由主讲老师自主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学生也可以直接随下一级学生重修,取得该课程成绩。

(四)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视为旷考。该次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五)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身体不适应或所在学院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指导教师、转出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指导教师、拟转入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研究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培养者;

3.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然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行文商转入地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省教育厅严格控制研究生转学,每学期受理一次研究生转学申请。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治疗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四周者;

(三)在学期间生育者;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期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四)休学研究生患病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满,须在休学期满两周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校手续。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

(六)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学校,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研究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应在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硕士生2-3年,博士生3年)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研究生本人在正常毕业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培养费(包括普通奖学金)由所在学院、指导教师或研究生本人解决,住宿费、医疗费等由研究生自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办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按照学校博士生、硕士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可在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仍通不过答辩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入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研究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照按《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修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05]80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修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05]80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